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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量:13853 分享到: 打印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各院系、各部门每天要进行晨午检,辅导员每日对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因病缺勤的学生,辅导员要追查病因并进行登记。

二、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上报。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爆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4.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三、防治管理组织和任务

1.学校建立校长负责制,成立预防传染病应急处理小组。

2.工作任务

(1)严把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2)做到五早: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四、严格疫情报告:

1.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向属地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疫情由学校疫情报告人于两小时内上报。

2.一旦发生传染病事件,学校疫情报告人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召集传染病应急小组成员,做好专册登记,统计人数。(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

五、凡患有传染病的师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医院证明方可复工、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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